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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內某文理補習班誤將給付授課老師之薪資所得以執行業務所得名義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授課鐘點費與講演費應如何區分呢?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但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1023】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8123746轉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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